第十三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和入冬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清淤疏障,确保排水管道通畅、无渗漏。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