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污泥转运实行联单制度,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