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实施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