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下列人员一般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公民:(一)生产、经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公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