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清真食品及原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