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从业人员将清真饮食习俗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