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