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任务,或者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