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报废等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禁止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