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内容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

(二)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置,消除或者降低作业风险;

(三)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指挥、作业和安全监护;

(四)确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五)负责作业批准的相关人员应当到作业现场审核作业票证,重点检查确认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在作业现场采取照明、通风、检测、通信、监测和设立安全标志等措施;

(七)正确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八)确保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