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发现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隐患,应当立即整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