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首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治理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