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首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治理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