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危及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