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登记档案监控制度,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督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