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