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南繁科研育种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南繁科研育种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