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