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立完善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体系,发展优势特色种业,加强种子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