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权益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