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条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生产经营档案,每一批次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