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得故意关闭经营场所躲避执法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检查生产经营场所,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种子生产经营信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