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内容的制作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销售的种子标签上位置显著、字号最大的文字为种子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可自愿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