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品种审定、登记与备案第十九条有效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三)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备案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