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品种审定、登记与备案第十八条有效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