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品种审定、登记与备案第二十条有效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应用前,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和安全性,在推广过程中应当提供配套的栽培技术和风险提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