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品种审定、登记与备案第十七条有效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