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济开发园区主要负责人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应当自约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提交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