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在施工期间分别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每月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日志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所属经济开发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