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住宿餐饮、加工制造、批发零售、居民服务等行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