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联动机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