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按照资金管理协议和工资支付表及时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拨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支持农民工使用已有银行卡或者具有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不得强制要求重新办理工资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