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民工依法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