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国有企业农民工用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督促所属国有企业依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