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河湖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该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在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中,公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