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情形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