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河道、水域及桥、闸等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和标准,建立相关档案;对河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保护和弘扬河湖文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拆除列入保护名录中的水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遗址。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