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河道、水域及桥、闸等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和标准,建立相关档案;对河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保护和弘扬河湖文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拆除列入保护名录中的水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遗址。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