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第九条有效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提供信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