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第十条有效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受理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的推广鉴定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如实出具试验鉴定报告。通过推广鉴定的农业机械的相关信息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