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