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及其他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操作证件的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随身携带本人合法、有效操作证件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