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
电动车应当在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内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号牌。
本条例施行后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