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电动车及其安全附件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相关信息,向消费者明示产品的性能、规格、标准、合格证、说明书等,为消费者提供销售发票和车辆合格证。电动车销售者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