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和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宣传、教育、引导电动车使用人规范停放电动车,加强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的日常巡查巡检,对违法停放、充电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