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居民住宅小区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规定区域之外停放;未划定规定区域的,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
(二)在建筑的公用通道、首层门厅、楼梯间、楼层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三)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四)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内停放或者充电;
(五)在住宅内充电或者将电瓶拆卸后带至住宅充电;
(六)遮挡消火栓、堵塞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停放;
(七)携带电动车及其电池进入载人电梯;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