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位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区加装电动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