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二)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三)电动普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四)电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搭载人数;

(五)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