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耗中的比重。

鼓励、支持第三方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