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