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